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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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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信用修复,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移,强化信用修复,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企业填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将会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公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存在较多异议,很多企业在公示年度报告时,可能会因一时的疏忽将“万元”填成“元”、将日期填错等,过6月30日年报截止时间后无法再进行修复,一旦被抽查到就会被作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也会认为只是小差错,用“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定性明显偏重。虽然企业可以事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会因此留下失信痕迹。为此,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保过惩相当”等要求,本着为企业做实事做好事的原则,针对企业的关切和诉求,瞄准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聚焦“急难愁盼”,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认真梳理了8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措施,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印发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制订的依据有哪些?
  《若干措施》主要依据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
  《若干措施》制订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采取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措施可以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转移,教育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给企业增加一个事前救济的信用修复渠道。
  其次,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采取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措施聚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大局,做到“管而有力、严而有度”,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获得银行贷款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采取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措施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比例。
  第四,一方面对被核查的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让企业真正树立年报责任主体意识,自行检查年报数据,自行发现问题,自主申报更正,确保年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
  四、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定义。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考虑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示信息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企业公示的轻微差错信息及时进行信用修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定性为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详列了“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等8条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企业及时改正的情形。同时,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轻微差错免列异措施。
  六、《若干措施》的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同时,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文件正文:《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