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文件>地方
《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2022-06-21 00:00:00
字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31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记录归集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信用创新应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是指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湖南交通运输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交通信用平台是指通过归集和公布我省交通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第四条【分工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制定信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与各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促进各业务领域加快信用建设;适时开展信用培训、信用工作监督和检查。
  【厅机关相关处室职责】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公路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信用管理及诚信宣传工作。
  【厅属有关单位职责】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协助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分析与监测。其中,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共享交换、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信用交通·湖南”网站信息的公开、发布等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报送和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贯彻落实信用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承担。市、县分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报送
  第五条【信用目录制】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采集,不得违法违规采集。本省行政区域内如有补充目录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信息采集要求】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进行采集,依据“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原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整地记录和采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应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
  第七条【信息归集报送的流程】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流程如下:
  (一)信息归集责任单位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进行清洗、加工、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到湖南省交通信用平台。
  (二)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上报的信用信息数据格式、覆盖范围、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给相应责任单位、调整处理后重新报送。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
  第八条【相关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有关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等方面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信用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目录,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向省交通信用平台提供信息。省交通信用平台作为信息共享中枢,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向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交换、共享等功能,实现纵向打通、横向互动。
  第十条【信用信息公开】省交通信用平台依据信息提供方确定的信息公开范围,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查询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省交通信用平台,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工作中根据所履行职责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第五章 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信用承诺制度】在本省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应用信用承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信用承诺制推广应用工作时,应将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践诺履约情况的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类型】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类型主要有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五种。
  第十四条【承诺限制】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制。
  第十五条【社会参与】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开展信用评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原则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信用交通·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以切实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第十八条【分级分类监管】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将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结合,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守信激励】守信激励主要措施如下:
  (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开展政府采购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信用交通·湖南”“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条【失信惩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
  第二十一条【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也可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第八章 信用创新应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创新】鼓励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监管需求迫切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与其它领域的共享整合机制,在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行政审批、贷款等领域开拓信易+创新应用,逐步开启信用“变现”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鼓励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咨询、公路养护、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等率先使用信用信息产品。
  第九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
  第二十四条【修复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修复程序】信用修复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认定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已经达到最短公示期,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展核查。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修复公示。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信用交通·湖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实施修复。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符合修复要求的,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不予修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二十七条【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由网站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异议信息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核实。由受理单位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公示的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省交通信用平台,以及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的,信用公示网站应当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章 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诚信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方向需求,开展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信用技术、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
  第二十九条【诚信文化宣传】结合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春运等主题活动,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宣传,在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培树守信典型】通过培树道德模范、诚信之星等先进典型,挖掘诚信企业、诚信品牌和行业中的诚信人物、诚信集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诚信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助推“信用湖南”建设。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完善组织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市(州)及县(市)区信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督促管理,日常信用管理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省交通信用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网页)的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限】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