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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2019-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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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闽委文明联〔2014〕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文明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市 建 设 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 农 业 局
  市 水 利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 法 制 局 厦 门 海 关
  厦 门 海 事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厦门银监局 厦门证监局 厦门保监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市 总 工 会
  团 市 委 市 妇 联 市 工 商 联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闽委文明联〔2014〕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就针对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守信联合激励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良好信用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激励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激励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激励对象为本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环境保护部门评为“环保诚信等级”(“绿牌”)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上述联合激励对象,由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部门。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环保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环保诚信等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5.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落实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环境保护领域
  6.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7.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8.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9.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落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三)税收服务和管理
  10.连续 3 次被评为“环保诚信等级”的,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
  落实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财政资金使用
  11.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环保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环保诚信等级”企业。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社会保障领域
  12.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3.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七)商务服务和管理
  14.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市商务局
  (八)进出口便利化
  15.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的“环保诚信等级”企业:(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的“环保诚信等级”企业,除上述便利化措施外,还适用以下措施:(1)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2)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6.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环保诚信等级”企业,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厦门海关
  (九)运输便利化
  17.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落实部门: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
  18.作为降低企业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的重要参考条件。
  落实部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融资便利化
  19.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十二)保险业监管
  20. 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落实部门:厦门保监局
  (十三)其他
  21.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22. 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在“环保诚信等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三、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金宏网向签署本意见的各有关部门提供我市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和更新。同时,依法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相关部门和单位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名单,结合该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信用状况,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工作意见规定的激励措施。
  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金宏网或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部分 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失信情节,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3.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4.暂停或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5.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6.企业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8.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9.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0.将生产经营者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存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得享受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4.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5.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6.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7.推动各金融机构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对其审慎授信。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18.推动各保险机构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适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1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20. 推动排水部门实行差别污水处理费,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征收加价污水处理费。
  21.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1)对违法违规船舶检验机构的处罚。
  (2)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提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公布机动车车型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并处罚款。
  (4)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金宏网向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有关部门提供我市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和更新。同时,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按照本工作意见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对于从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名单中撤销的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部分 其他事宜
  一、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意见,制定守信、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二、本工作意见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三、各部门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四、本工作意见签署后,各项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单位、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