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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2017-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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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我局制定了《养老机构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养老机构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的信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养老机构,是指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失信惩戒管理,是指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养老机构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机构失信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失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管理: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
  (五)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经责令整改不予整改的;
  (六)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登记机关。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的机关。
  第七条 养老机构自被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移出养老机构失信名单。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移出养老机构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登记机关。移出决定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的机关。
  第九条 企业对被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被列入养老机构失信名单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