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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关于印发《关于对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者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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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我办制定了《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者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者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者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要求,结合我市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守信激励对象
  守信激励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诚信经营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企业以及交易场所。
  二、联合惩戒的对象及认定
  (一)惩戒对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企业和交易场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因无证经营被行政处罚后,经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整改仍无证经营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
  3.融资担保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从事同业拆借,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交易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
  5.两年内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累计3次(包括单项累计、多项累加)以上的。
  6、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
  三、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监管部门在组织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申报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推荐,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2.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3.监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荣誉、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事项上,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二)失信惩戒措施
  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许可或批复文件。
  2.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在惩戒期限内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部门:国土资源局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审慎性参考。实施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施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部门:财政局。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部门:市场监管局
  6.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部门: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部门。
  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和外部评价信息。实施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8.三年内失信企业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实施部门: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9.三年内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实施部门: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10.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实施部门:银监部门
  1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系统挂牌交易审核等监管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部门:证监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将严重失信者名单在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公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
  2.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对守信激励对象、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4.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类金融企业守信激励对象、严重失信者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对其提供的严重失信者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并建立退出机制。
  5.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纳入类金融机构、交易场所严重失信对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门或政府其它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