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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淼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联合惩戒案例
  来源:信用交通.福建2018-08-04 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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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惩戒案例内容

1 永安市 陈寿淼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交通部门 发改部门 限制消费、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联合惩罚 2018-04-04 注:根据4月4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发布的第四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信息(黑名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从“信用交通”网站公示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具体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陈寿淼 地址: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上129号

1.2017年5月26日,陈寿淼驾驶闽G-52225,4轴载货汽车运载河砂,从明溪运往三明,途经国道205线2250K+100M处被三元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6.35吨,超限25.35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2500元的处罚。

2.2017年6月12日,陈寿淼驾驶闽G-25966,4轴载货汽车运载河砂,从清流运往永安,途经国道204线336K+500M处被清流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35吨,超限16.35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处罚。

3.2017年6月23日,陈寿淼驾驶闽G-51156,4轴普通货车运载煤,从永安运往明溪,途经国道306线366K+500M处被明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2.82吨,超限21.82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