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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声樵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联合惩戒案例
  来源:信用交通.福建2018-07-04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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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惩戒案例内容

1 闽清县 黄声樵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交通部门 发改部门 限制消费、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联合惩罚 2018-04-04 注:根据4月4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发布的第四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信息(黑名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从“信用交通”网站公示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具体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黄声樵 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南北大街51号

1.2017年5月5日,黄声樵驾驶闽H-32322,6轴牵引车运载水泥,途经国道316线被南平市延平区下岚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3.41KG,超限24.41K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的处罚。

2.2017年7月1日,黄声樵驾驶闽A-5E352,6轴牵引车运载熟料,从三明运往南平,途经沙县汽车城口时被沙县交通执法大队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3.2KG,超限14.2K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7000元的处罚。

3.2017年7月19日,黄声樵驾驶闽H-53361,6轴牵引车运载散装水泥,从永安运往南平八仙码头,途经沙县洋坊汽车场路口被沙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4.4KG,超限15.4K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7500元的处罚。

4.2017年7月23日,黄声樵驾驶闽H-53361,6轴牵引车运载水泥,从永安运往南平,途经永安市绕城公路霞鹤段被永安市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9.2KG,超限30.2K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