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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03-30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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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为抗击疫情助力增效,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守信激励,凝聚信用正能量

  1.加强诚信信息归集。依托全省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行为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河南”网站进行公示。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重大贡献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

  2.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支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

  3.加强诚信宣传。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APP、微信公众号,开设疫情防控“诚信光荣榜”,集中公示一批防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个人诚信典型。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推介,营造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信用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4.加大“信豫融”信用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托全省“信豫融”平台,在线不见面办理信用贷款、担保、企业保险等金融服务,对各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无抵押、纯信用融资贷款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通过“信豫融”平台线上申请融资贷款。

  5.审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失信行为认定。按照宽严相济、审慎包容的原则,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一般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

  6.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对各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急办理,避免因信用修复不及时导致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等情况。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不可控失信行为,要进一步简化信用修复流程,一企一策、专人办理,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

  三、完善信用监管方式,精准有效应对疫情防控

  7.持续开展失信案例核查。持续密切关注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特别是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失信事件,及时将违法失信记录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公示,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现查处一起、公示一起、惩戒一起。

  8.加强疫情防控失信行为惩戒。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9.加强医疗秩序领域信用监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伤医扰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戒力度。

  10.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严格按照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豫疫情防指〔2020〕8号),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健康、做好防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对未按规定建章立制,未按要求分类返岗、设置临时隔离点等进行严密排查。对未按要求实施人员防护、通风、就餐等进管理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和疫情处置等行为,要及时归集失信记录,通过“信用河南”网站进行公示,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