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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2022-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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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北京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6月2日
  北京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有效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按照需求导向、充分共享、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多方参与、协同联动、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国家和我市涉企信用信息,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类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前提下,按照“134”框架,构建1个以北京市级节点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建立以国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北京市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企业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清单3个清单为核心的信息归集共享体系,形成以信息服务、信用评价、风险监测和使用反馈4个机制为核心的信用服务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社会机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形成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体系,有力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显著提升,成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
  2022年底前,实现北京市级节点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初步形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我市公共信息共享网络和管理机制,为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推出公益性基础信息服务。
  2024年底前,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充分共享,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全市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法人及市级分行(分公司)机构全面依规对接,形成健全的服务和保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1.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北京市级节点。按照国家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结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高标准搭建北京市级节点,成为与国家“总对总”共享信用信息的“中转站”和市级信用信息的“调度站”。完善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平台数据接口、接入技术服务、授权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强化对接入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安全评估、授权评估和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支持多层次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制度规范要求,鼓励我市已运行的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创信融”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金融综合服务网、市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优化改造,主动接入市级节点;鼓励各部门、各区结合实际需要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接入市级节点。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挥各自优势,为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平台接入机构创新发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用北京市级节点共享的信用信息,积极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依法依规为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平台接入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平台接入机构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场景需要开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打造融资信用服务创新生态。合力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及涉农金融服务等场景试点示范,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鼓励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工作,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融资服务平台接入京津冀征信链,推动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5.整合共享国家信用信息。实现北京市级节点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联通,在国家层面“总对总”对接基础上,按照国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归集、对接和共享国家信用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汇聚共享本市信用信息。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北京市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严格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归集共享相关信息,将数据归集情况纳入智慧城市“月报季评”考核体系,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引导企业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围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涉企信息需求,编制企业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清单并动态更新,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等,按照“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与管理机制
  8.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制。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制度,按照公益性原则,向平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平台接入机构查询。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可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供平台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创新信用评价服务机制。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围绕平台接入机构融资服务应用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筛选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白名单”企业,供平台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平台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风险监测服务机制。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及时将监测预警信息推送给平台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并将监测情况及应用成效反馈至北京市级节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信用信息使用反馈机制。平台接入机构应及时将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服务使用情况及融资成效信息反馈至接入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及时反馈至北京市级节点。北京市级节点按照相关要求,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相关信息使用情况。鼓励平台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涉企信息向接入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机制
  12.完善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制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平台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对平台接入机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平台接入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五)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牵头,统筹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实现本领域、本辖区相关信息系统与北京市级节点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落实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风险处置机制。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完善金融纠纷线上多元解纷及审判模式。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区、各园区、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1.国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
  2.北京市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清单
  3.北京市企业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