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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2021-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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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3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起草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近年来,交通运输厅在公路建设市场等重点领域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市场监管,以“信用交通省”建设为载体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用工作管理制度缺失、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信用评价标准不够统一、失信认定和惩戒措施应用不够规范,信用权益保护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决策部署要求,在与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和部分省交通运输厅沟通了解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经2021年8月31日交通运输厅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是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第一件信用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内容
  《办法》共10章43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九章。第二章职责,共6条,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能处室以及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信用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共6条,对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内容、采集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作了规定。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共5条,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失信行为类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认定作了规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共4条,对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原则、共享机制、公开主体和渠道、公开要求作了规定。第六章信用承诺与信用评价,共5条,对信用承诺制度、社会参与、信用评价以及结果应用作了规定。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共4条,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作了规定。第八章信用修复,共3条,对信用修复主体和程序、不可修复情形作了规定。第九章工作保障与要求,共5条,对组织保障、督查考核、信用信息查询管理、信息保密作了规定。第三部分为第十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限。
  三、《办法》体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了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信用办统一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分领域负责,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负责的信用管理职责。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涉及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事项,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三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四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