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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2017-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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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8日
  
  《湖北省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武汉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
  检查对象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武汉市行政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被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后,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指行政机关所有的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者实施抽查事项。
  分级管理,是指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依据监管职责与权限划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本级承担的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综合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全部检查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的,可以联合进行,以提高检查效能。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公示及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等事项负责。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
  牵头的行政机关负责汇总本级各行政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送同级审改办、法制办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督导、考核工作。
  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承担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并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 抽查管理机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检查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行政机关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以本辖区、本行业为基础,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其内容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行政机关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所有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覆盖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事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由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的抽查检查事项,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得减少,但可根据本区实际,增加相关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
  第七条 建设统一的武汉市随机抽查平台,各行政机关可导入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行政机关已建随机抽查平台,应当与武汉市随机抽查平台互联。
  第八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均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部署、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数据分析研判等情况,选取行业、区域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抽查比例由组织抽查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及检查对象总量、事项难易程度等自主确定。
  第十条 原则上行政机关每年度应当开展1—2次随机抽查。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三章 抽查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订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确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制订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频次、比例、内容、方式等,通过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步上传至武汉市随机抽查平台。
  第十三条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通过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抽取完成后通过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通告,通告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数量等。
  第十四条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由被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对照本部门制定的执法检查表格实施检查。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要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五条 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检查事项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请检查对象盖章或者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推行运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随机抽查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公布,并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互联共享。
  对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互联共享。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布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抽查信息,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公示等制度,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联合抽查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牵头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按照检查对象有重合、检查职能相近似的原则,确定参加联合抽查检查的行政机关和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汇总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 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不适用联合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市级牵头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各行政机关的随机抽查需求,制订联合抽查检查方案,运用武汉市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派发至各区牵头的行政机关组织检查。
  各区牵头的行政机关负责运用随机抽查平台,整合参与联合抽查检查的区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检查。
  应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检查项目,市级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相应区级行政机关进行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级行政机关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区级联合抽查检查。
  各区自行开展的联合抽查检查,可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抽查程序的规定实施。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完善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