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用知识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五大亮点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08-10 10:25:41
字号:


  新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新的发展环境、阶段对信用约束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内在要求。《管理办法》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行政处罚法定”“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原则,准确把握政府监管与企业权利保障的尺度,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领域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方式、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制度环节设置,以及防止减损其权利、增加其义务的典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等方面,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从而保证制度改革的合宪性。笔者理解,《管理办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是重新规范定义,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新措施,与行政处罚相衔接,赋予新的丰富内涵。《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定义,明确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方式是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对当事人作出制裁性行政处罚基础之上,在随后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较重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类行政处罚:(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二是坚持最严标准,严守立法权限。《管理办法》统一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分领域、分条款规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标准。


  三是坚持程序正义,保障企业合法权利。作为负担性行政措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了重大影响,尤其需要坚守程序正义。因此,在执法规范和制度设置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程序与行政处罚的一般案件程序高度一致,给予相对人充分的程序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四是坚持惩戒适度,全面实行清单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五条管理措施,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管理措施清单包括:(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和应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激励企业重塑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申请的检查核实、信用修复的撤销、不予信用修复等具体制度。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在同时具备“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届满”等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按照信用修复程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相关管理措施予以解除。通过此举,激励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从而取得间接促进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效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严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