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探索运用信用创新机制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我市制定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保函代替现金担保的保证金缴纳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参与投标成本,吸引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保函方式为投标单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定的成本和工作量。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可免去现金保证金占用或保函费用,省去资金筹备、提交审核、等待退还等环节,大幅节省投标成本、提高投标效率。同时,通过将企业信用转化为实际经济价值,对于激励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政务和数据局联合6部门印发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明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广东省发改委等部门《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2025〕259号)明确全省各地市积极探索推进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工作。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政务和数据局牵头参照省《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总结顺德区试点做法,学习借鉴其他地市试点经验,充分论证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适用对象和范围、具体操作、其他事项等三方面明确了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具体应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开展招标活动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
(二)适用范围。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信息,且没有涉及招投标违诺失信的信用承诺记录(以最后一次上传投标文件当日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操作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现金转账、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选择“信用承诺制”的投标人需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信用信息报告》,无需实质性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同时以其他方式缴纳。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阶段对“信用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审查,不满足条件的应否决其投标。
(三)违诺责任。选择“信用承诺制”不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责任。出现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应直接向招标人补缴;未补缴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2年内不适用该方式。违约失信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推送至“信用佛山”或“信用广东”网站予以公示。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后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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