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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永泰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永泰县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交通运输局2017-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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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信用交通”的良好氛围,我局制定了《永泰县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30日
  永泰县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永泰县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和《永泰县交通运输局社会法人联合奖惩和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从业主体)。
  第三条 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从业主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列入交通运输领域“红名单”:
  (一)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面均符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要求,年度内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
  (二)全县信用评级个人在120分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B级以上;
  (三)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四)本年度内个人未参加信访,法人或其他组织无集体信访事件发生;
  (五)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五条 交通运输从业主体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
  (一)全县信用评级个人在50分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为E级的;
  (二)发生《永泰县交通运输领域社会法人严重失信信息目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因处置不力,造成引发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局属各科室根据评定标准,对交通运输从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前向局办公室报送半年度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红黑名单”备选法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初步的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目录。具体材料应包括信用评价情况、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认定材料;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条件的交通运输从业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交通运输从业主体,当事交通运输从业主体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指定的单位(科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交通运输局应并听取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交通运输从业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经告知交通运输从业主体,交通运输从业主体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交通运输局不予采纳的,经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将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办,在“信用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上正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 交通运输领域“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从网站上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
  第八条 已被列入交通运输领域“红名单”的交通运输从业主体,一旦发现存在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报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红名单”内撤销。
  第九条 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结果运用,对“红名单”主体采取政策优惠、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黑名单”主体采取在限制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红黑名单”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第十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从业主体认为机构披露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交通运输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情况应及时报送县信用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从业主体被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6个月后,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将撤除“黑名单”的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从业主体,同时报县信用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