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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
  来源:中宏网2023-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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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甘肃省发改委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制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管理和应用。
  《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
  《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办法》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办法》指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均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策文件:http://fzgg.gansu.gov.cn/fzgg/c106165/202309/1737560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