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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202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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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建管〔2022〕16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基础上,于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全力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8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信用工作原则、单位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原则、采集方式、信息类别、认定依据、采集时限等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开”。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流程、信息内容、公示方式、异议处理、公开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明确了信用记分方式、记分周期、信用等级划分等内容。
  第五章“守信激励”。明确了高信用等级建设单位的守信激励措施。
  第六章“失信限制”。明确了各低信用等级建设单位的失信限制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信用信息报送原则、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核心条款
  (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
  《办法》第七条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类等信息,此类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建设相关奖项行为等信息,此类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受到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依法依规记录的建设单位质量安全失信行为等信息,此类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
  《办法》第十条明确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单位录入,相关部门进行比对核实;不良信息由各实施单位录入。
  (三)关于信用等级划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有关规定,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系统,不进行记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良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为100分,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记分,单次扣分为3-40分不等。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用信息记分有效期为1年,自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之日起滚动计算,根据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划分四个信用等级,90-100分(含90分)为A级;75-90分(含75分,不含90分)为B级;60-75分(含60分,不含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
  (三)关于差异化管理措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不同信用等级建设单位采取差异化的激励与监管措施。
  对A级建设单位:优先列为优惠政策实施对象,优先推荐评优评先,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对B级建设单位:不予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实施常规监督和日常检查。
  对C级建设单位:不予公开优良信用信息,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对D级建设单位:不予公开优良信用信息,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单位及其投资项目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列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不作为优惠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项目扶持对象。
  四、信用化支撑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及人员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系统随《办法》发布同步上线,各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首页进入系统进行对应权限操作。
  政策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