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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来源:信用中国网站2021-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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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20年5月15日

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国战略,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海事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名单认定、激励惩戒、信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信用主体是指在江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黄名单”)。

第四条 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奖惩并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主管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名单认定

第六条  信用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江苏海事局审核,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特别勇敢奖;

(二)获评交通运输部“感动交通年度人物”“最美搜救人”;

(三)获评上年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

(四)获评上年度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诚信港航企业”或“长江诚信船舶”;

(五)获评上年度江苏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

(六)省级以上各部门认定的诚信典型。

第七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黄名单”:

(一)拒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二)拒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要求;

(三)拒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应急搜救调度指挥;

(四)在船员招生、培训、服务、体检等活动中损害船员合法权益;

(五)在海事业务办理中弄虚作假;

(六)违反海事监管领域信用承诺;

(七)存在江苏海事局公布的一般失信行为。

 “黄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自失信行为确认之日起计算。对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整改,且在有效期内未再出现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从“黄名单”中移除。

第八条 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黄名单”有效期内,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二)在“黄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

(三)被列入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黑名单”;

(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五)被列入长江航务管理局“黑名单”航运公司、船舶;

(六)存在江苏海事局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附件1)。

第九条 根据信用主体实时失信行为情况,信用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和“黄名单”的,不再列入“红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列入“黄名单”。

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所有、经营和管理的船舶不再列入红名单。

船员的信用认定一般不受船舶、公司信用认定影响,但由于船员行为直接导致船舶、公司信用认定发生改变的除外。

第三章 信用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优先提供“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办结时间缩短50%;

(三)对所申请事项“容缺办理”;

(四)优先安排交通组织;

(五)优先安排船员考试;

(六)优先实施进出长江海轮“直离直靠”;

(七)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八)优先推荐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激励机制,可采取下列便利措施:

(一)优先安排锚泊;

(二)优先安排靠离泊及装卸作业;

(三)优先安排引航;

(四)推荐货主优先选择承运货物;

(五)联合激励机制确定的其他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黄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提高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船舶实施到港必查;

(二)对失信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

(三)不接受网上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报备、确认等事项;

(四)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五)限制从事相关活动,直至撤销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六)江苏海事局公布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在港口、码头装卸货作业;

(二)建议货主审慎选择其承运货物;

(三)实行行业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机制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将 “黑名单”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将“黑名单”信息报送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动将海事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海事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惩戒。

第四章 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规定要求书面作出信用承诺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鼓励行政相对人提供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法优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审查申请,取得信用主体的信用审查报告。

应有关单位、组织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法出具信用主体在海事监管领域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海事监管领域信用名单在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信用江苏”网站公布。

公布“红名单”“黑名单”前,江苏海事局应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告知当事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信用名单信息有异议的,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由江苏海事局进行核查处理。

江苏海事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和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失信行为确认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附件2)。

重点跟踪船舶和重点跟踪航运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审核同意脱离重点跟踪名单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30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及时告知信用修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2次及以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信用名单,必要时可及时发布。

“红名单”“黑名单”有效期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公布,原则上1年,一般不超过3年。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黑名单”有效期可以再延长1-2年。

江苏海事局对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通告形式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严重失信行为目录(2020年版)

 2.信用修复申请书


附件1

严重失信行为目录(2020年版)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

2.故意隐匿、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

3.故意不按规定安装或开启AIS;

4.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中瞒报、谎报;

6.非法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7.利用“三无船”、自备艇非法从事水上活动;

8.在船人员担任船长、高级船员时,未持有合格适任证书;

9.故意损坏或操纵船上重要设备设施,导致船舶发生险情、事故;

10.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导致船舶发生失控险情、事故;

11.偷逃海事规费情节严重,达到较大数额;

12.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13.向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海事工作人员不廉洁或行为失范问题。

受公司指使发生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司及具体行为主体一并列入“黑名单”。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年月日因行为被列入。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相关平台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盖章)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